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6〕28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4-15
【生效日期】2016-5-16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要求,现决定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进行修改,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此次修改4种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进境货物备案清单(JG21)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调整后的单证样式参见附件1–附件4。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内容包括:删除原报关单上“征税比例/结汇方式”、“批准文号”、“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填制日期”;原“经营单位”修改为“收发货人”,原“收/发货单位”修改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贸易方式”修改为“监管方式”,原“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修改为“海关批注及签章”,原“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修改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增加“贸易国(地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其中后三项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单页报关单最多打印8个商品项;报关单条形码位置固定为报关单右上角。
三、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修改内容包括:删除原备案清单上“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填制日期”;原“区内经营单位”修改为“收发货人”,原“区内收/发货单位”修改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贸易方式”修改为“监管方式”,原“海关备案审核”修改为“海关批注及签章”,原“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修改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增加“贸易国(地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其中后三项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单页备案清单最多打印8个商品项;备案清单条形码位置固定为备案清单右上角。
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商品项数上限由20项提高到50项。
修改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6年5月16日起启用,空白的原格式报关单、备案清单作废,但在此之前已打印并经海关签章的原格式报关单、备案清单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