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日前批准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的修改《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设立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重华在作说明时表示,修改决定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规定了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即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蔬菜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对其提供的蔬菜如实出具追溯凭证,并附具相应的产地信息、产品合格信息、经营者信息。
据了解,根据修改后的这部法规,市人大将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具体办法。同时对蔬菜生产者、经营者不出具追溯凭证、伪造出具追溯凭证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