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修改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其中特别增设对蔬菜质量安全实行追溯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在蔬菜生产源头、经营销售、采购消费等各环节设置更加细致的监管措施。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蔬菜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对其提供的蔬菜如实出具追溯凭证,并附具相应的产地信息、产品合格信息、经营者信息。不出具或伪造追溯凭证的,分别由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罚款500至2000元。
今后,蔬菜生产企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化蔬菜种植大户都要建立蔬菜生产记录档案,档案要保存两年,同时也鼓励其他蔬菜生产者建立蔬菜生产记录档案。档案要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蔬菜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及收获的日期等。
在经营环节,要求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建立蔬菜经销档案,并对进场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状况进行抽查检测,检测当天及时公布结果。
在消费环节,规定餐饮业经营者、集体供应伙食单位确定专人负责蔬菜采购、农药残留监测、清洗加工等。采购蔬菜时应一并索取追溯凭证,建立采购管理台账。发现采购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的,应立即停止,并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依法处理,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