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当前位置:中国姜网 >> 综合资讯 >> 生姜行业规范 >> 正文
客服热线:400-675-2267 业务咨询:0537-3163972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

发布时间:2009/10/6  来源:中国姜网  收费会员  生姜论坛  订阅手机报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08年11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8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包装、贮运、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等方式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初加工,是指通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烘干、打蜡、分级、脱水、包装等方式对农产品进行的简单加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商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质量安全意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公共服务意识,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及时向公众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八条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公众负责,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产地管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导致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提出禁止生产农产品的区域和品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标明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品种等内容。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不符合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产地环境改善的禁止生产区,符合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标准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恢复生产,并及时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四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取得产地认定证书的,可以在其产地设立相应的标示牌,标明产地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等内容,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制度,根据需要在农产品生产区设置监测点,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生产区排放、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一)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物、放射性废物;(二)未达标的工业废渣、废气、废水和含病原体的污水、污物;(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本信息未经本网许可,不得进行商业性转载。转载声明
分享给好友:
 中国姜网微信公众平台
关注方式:
1、扫描左侧二维码进行关注;
2、在手机微信中搜索“www-jiang7-com”进行关注。
     中国姜网手机报
 我们将全国最新的生姜价格行情以彩信形式全面、及时地发送到您的手机上,让您准确把握市场动向,掌握商机。          我要订阅>>
Copyright(C)济宁市中粮农产品投资研究院
客服热线:400-675-2267 业务咨询:0537-3163972 在线QQ:434956480 1779973771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宁市火炬路盛泰广场A座 官方邮箱:nongyanyuan@126.com 传真:0537-3167711 邮编:2720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8:00-12:00,下午13:30-5:30(冬季)、14:00-18:00(夏季) 值班时间:周一至周六 晚19:00-21:00、周日:9:00-12:00
鲁ICP备11033414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