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蔬菜的供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人民对蔬菜的需求和建设用地发展趋势的预测,批准确定的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常年专用菜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菜田的土地管理工作,并依法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
计划、城建、规划、财政、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基本菜田的行为。
第二章 区域划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总需求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本市的基本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按照本市常住人口人均占有不少于零点零五亩的原则核定下达。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逐级定基本菜田的面积和地块,绘制图表,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
第七条
基本菜田保护范围:
(一)已经建立的商品菜田;
(二)新建的常年蔬菜专业用地;
(三)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
第八条
基本菜田按照地域划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区域: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基本菜田;
二类区域:蓟县、宝坻县、武清县、宁河县、静海县的基本菜田。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九条
基本菜田不得荒芜或者变更其用途。蔬菜生产者必须保证种足种好商品蔬菜,不得种植其它农作物和果树。
第十条
基本菜田实行长期保护,严格管理。
必须占用基本菜田或者变更基本菜田用途,属于一类区域的,必须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属于二类区域的,必须经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本菜田应当进行规范建设,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和复种指数,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域内施工的,必须有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保护基本菜田的措施,做好基本菜田基础设施的保护;损坏或者必须变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基本菜田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蔬菜生产,保护蔬菜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一)各级财政部门对基本菜田建设的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由同级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监督。
(二)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护基金,重点用于扶持基本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在基本菜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补贴。
(三)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蔬菜生产、销售、科技推广、物资供应、资金筹措等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菜田的环境保护。
(一)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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