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按照即将修改的《兰州市无公害蔬菜发展管理条例(草案)》规定,该市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将实行产地认定制度,同时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不得被占用。
按照规定,具备一定规模的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从事蔬菜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认定申请。
经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除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占用或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征用、占用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和其他蔬菜基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5元的标准征收。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无公害蔬菜基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