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搞活农产品流通,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粮油、蔬菜、瓜果、花卉、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种子、化肥、农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或其他批发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省定点市场)是指:具有辐射范围大,或区域性影响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并经河南省农业厅考察批准命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定点的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省定点市场的申报,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 申报省定点市场,必须是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由独立市场法人统一进行管理的市场。
第七条 申报省定点市场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一)产地市场:市场位于区域性农产品主产区,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1. 蔬菜批发市场:当地蔬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1/3以上;
2. 水果批发市场:当地水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1/3以上;
3. 畜禽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1/3以上;
4. 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省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年交易水产品数量在10万吨以上。
5. 其他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申报条件,参照上述规模执行。
(二)销地市场(包括综合性批发市场和专业性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城市居住人口一般应在30万人以上,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1/3以上,具有较为完备的市场交易及辅助设施。
第八条 市场建设、选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具有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交易秩序良好,运行规范。市场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并能定期向《河南菜篮子信息网》报送价格信息。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报省定点市场,应向市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农业厅。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地址、通讯方式、经营范围、年交易额、交易量、占地面积、总投资额、隶属关系以及市场管理与交易制度等情况。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根据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组织专家考察、评审,符合标准的,确定为“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并颁发标牌。
第四章 指导与扶持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指导和服务。主要包括:
(一)在争取国家、省扶持资金和衔接国家贷款等方面,优先对定点市场予以支持。
(二)协助省定点市场与省内外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全国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立产销联系。
(三)指导和扶持省定点市场实行市场准入、开展农药残留检测、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和进行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积极探索代理、拍卖、配送、电子结算、网上交易等现代交易方式,及时提供有关市场运营和发展的政策、产销动态信息。
(四)对市场的建设发展和营运管理给予指导和咨询,协助健全、完善市场运行规则和各项管理制度。
(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市场管理人员集中培训,组织考察、交流活动及参加全省、全国性相关会议。
(六)推荐加入“农业部全国‘菜篮子’信息网”。
(七)择优推荐申报农业部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省定点市场要不断提高市场建设和管理水平,逐步实行无公害农产品准入,努力搞活农产品市场流通。
第十四条 按照统一规定,张挂河南省农业厅颁发的“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标牌。
第十五条 接受省农业厅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市场价格行情等有关市场信息。
第十七条 市场管理机构发生变化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报告河南省农业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农业厅对省定点市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市场,撤销其“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称号。
第十九条 申报农业部定点市场,必须是省定点市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