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992年3月13日 (1991年12月20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人民的蔬菜供应,发展蔬菜生产,稳定菜地面积,加强蔬菜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蔬菜基地和规划作为补充蔬菜基地的土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区、乡人民政府负责本区(乡)内蔬菜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计委、农委、建委、国土、规划、农牧、粮食、工商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蔬菜基地的布局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非农业人口人均不低于二厘菜地的标准,安排和保持常年蔬菜基地面积。
第二章 保 护
第五条 蔬菜基地按以下等级加强保护:
(一)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永久性蔬菜基地和规划作为补充永久性蔬菜基地的土地为一级保护区。
(二)在城市近期发展规划范围内的蔬菜基地为二级保护区。
蔬菜基地保护区的规划图,由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局、区人民政府共同编制和落实。
第六条 一级保护区的菜地,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者占用。二级保护区的菜地,应严格控制征用或者占用。
确需征用或者占用保护区内菜地的,应先经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七条 凡征用或者占用蔬菜基地菜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免缴。
征用或者占用二级保护区菜地的,按被征用或者占用菜地前三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六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或者占用一级保护区菜地的,加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八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新老菜地的建设改造、兴修水利、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产销服务设施和必需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监督。
第九条 征用或者占用蔬菜基地,应实行先补后用的原则,安排一定数量的周转菜地,确保常年蔬菜基地面积不减少,每年被征用或者占用的菜地,由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门会同市农委、农牧局、国土局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安排补充。
第十条 国家计划下达的蔬菜基地面积,菜农必须保证种足种好蔬菜。基地蔬菜的种植与国家供应菜农的优惠物资实行挂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出租保护区内的菜地,或者以折资入股、联营联办等形式转作它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征用或者占用保护区菜地,经国土部门正式划拨(含经划拨待收获作物)后六个月未施工建设的,应缴纳莱地荒芜费。荒芜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缴纳;荒芜一年以上、一年半以内的,按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倍缴纳;荒芜一年半以上、两年以内的,除按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严值的三倍缴纳荒芜费外,并由国土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对蔬菜基地造成污染的单位,必须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限期治理。在保护区的附近,严格控制新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确需新建的,必须有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做到防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同时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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