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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八大亮

发布时间:2009/7/15  来源:中国姜网  收费会员  生姜论坛  订阅手机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可是,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却让人们面对餐桌,心存疑虑。吃什么才安全?谁来保障我们的食品安全?
    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有望消除人们的这些疑虑。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八个方面的重要法律制度,力图从根本上打造中国食品安全。
    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2004年起,我国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田间到餐桌,食品生产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
    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新的问题逐步显现,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不够明确,客观上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
    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的弊端,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确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苏丹红鸭蛋”让社会“闻蛋色变”,“有毒咖啡”使人们对咖啡避而远之……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不合格食品,但绝不等同于有毒食品,笼统地把不合格食品称为有毒食品夸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程度。”有专家指出。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获得的信息,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同时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卫生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同样的“黄花菜”,根据不同部门的标准,会有不同的命运。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不完整,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是未与国际标准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发布”,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是标准太多、太乱,多种标准形成冲突,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一些不法企业乘机钻了空子。“三鹿奶粉事件”也暴露了这一现状。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同时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那就是: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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