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 必须由出入境 检验检疫 机构实施 检验检疫 的;
2.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 检验检疫 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3.有关国际条约 规定 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4.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方式
1.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 货主 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 货主 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完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施检工作。
2.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异地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 货主 或其代理在 规定 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只有当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确认其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及合同、 信用证 的规定,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完成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局签发的《人境货物调离 通知 单》。
三、报检的地点和时限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人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人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8.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9.输人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四、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 发票 、提(运)单、 装箱单 等有关单证。
2.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验证或其他需经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审批文。
3.报检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4.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废物利用风险报告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5.报检入境旧机电产品的还应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
6.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 空运 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证单。
7.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8.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9.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 发票 、 产地证 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分配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1.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进境动物检疫审批单及预防接种证明。
12.入境食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 进出口 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13.入境化妆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 进出口 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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