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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新思考

发布时间:2013-11-25   来源:中国姜网   论坛交流   
     “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新思考

           ------学习三中全会《决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成为广大农民、合作社、经济组织与涉农企业的热议话题,为了帮助大家深刻了解,正确解读,济宁市中粮农产品研究院的专家带领大家继续研读《决定》......

  《决定》明确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不仅提出了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基本要求和方向,同时提出了支持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具体政策措施。

  农业合作经济在国外十分发达,比如荷兰,3个奶类合作社的经营额就占领了全国80%的牛奶供销市场,1个种用马铃薯合作社在全国市场中占有70%的份额。合作社的生产和技术交流、加工、销售活动,使农户与合作社之间形成了紧密联系,有效提高了农业的竞争力。这些经验为我国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提供了很好参鉴。

  目前,我国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仍然是农业农村经营方式的主体,必须通过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区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才能提高农业农村生产力水平,增强农业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农业的农户分散经营状态,决定了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与农产品大市场的矛盾,是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发展合作经济是解决这一矛盾和问题的有效途径。对发展“合作经济”的问题,我们可以思考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

  千百年来单家独户农民经济进入市场势单力薄,已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目前,农民实施土地承包经营制,基本还是以家庭联产承包经济责任制为主,一家一户的生产责任制,虽然生产力提高了,例如农民手中的工具,机械化程度较过去提高了很多,生产的产量不断增多;但是,农产品商品一进入市场还是处于势单力薄的地位。市场价格的行情变化,从根本上制约着农民的收益好坏,形成农产品经营的风险机制。

  而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经济难以抵抗大市场的行情风险,洪流一来必然被冲得四零五散。像金乡蒜农,去年的鲜蒜收购价是4.2元/斤,而今年3月就跌到七八毛钱。虽然亩产量较去年增加了1/3,但行情价格一下子跌到6倍,蒜贱伤农,个体农民承受不起。农民希望大蒜最低能卖到一块四五就能止亏,然而大市场却是无情的。农民在风险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无所适从。总之,缺乏合作经济、规模经济的合纵抗衡能力。

  二是:合作经济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的矛盾

  合作经济就是通过发展专业、社区、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规模经济组织。比如个体农户经济像小舢板,合作经济就是大军舰,现代化农业经济就是航空母舰;从而揭示:个体农户经济只有走做大做强的合作发展道路,才是正确方向。专业合作是最基本的合作,例如几家或十几家大蒜、辣椒、姜、枣和牛蒡、金银花药农及果农,可依专一专业品种、以相邻片区或以农产品土地经营承包用物益权入股等多种形式,组织一个大蒜合作社;或同样的辣椒合作社、苹果合作社等等。其目的是扩大农产品商品销售规模,使个体农户经营者在大市场经济中联合起来,以较高的组织化程度、一体的组织结构、适度的组织规模进入市场,实现分散生产与市场销售的有效对接,提高农户的市场谈判能力和竞争能力,而充分占有市场经济,形成规模实力。

  但是,农民采取什么样的组织程度、结构和规模来组建合作社,是农民个体经营者与合作经济面临的矛盾。所谓较高或较低的组织化程度,无非所指个体农户经营资金、资本、生产工具和运输车辆及存储能力等客观组织条件。一个五项基本条件都具备的农民个体经营户,是不会愿意与等同条件不具备的农民个体经营户合作。同样,不具备五项基本条件的农民个体经营户也只能与同等地位的个体经营户合作,这就形成了高组织化程度,与低组织化程度的合作社;一体的和多体的组织结构;适度的和过度的组织规模合作社之间的差别和分类。有了这样组织化程度的合作社,当然就产生了多样的结构组织形式,产生了生产规模大小的合作经济,同样也就产生了合作经济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的矛盾。这就留给我们一个新的课题:改革出现新产物,必然会形成新的矛盾,而新的矛盾又需要研究新的解决方案。不怕矛盾,善于研究它、解决它,是我们党践行三中全会《决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作风。
        【编辑:济宁市中粮农产品投资研究院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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