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和稳定供应,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自2009年11月1日起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供港澳蔬菜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未经备案的种植基地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从事供港澳蔬菜的生产加工和出口。
湛江是农业大市,蔬菜又是湛江市传统特色农产品之一,目前湛江已拥有规范化管理的出口蔬菜种植基地8个,今年供港蔬菜约7000吨。为进一步做好湛江蔬菜出口创汇工作,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蔬菜种植和生产加工企业:及时做好备案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应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的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蔬菜种植基地应当依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和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